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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丨商标该如何使用?
2010-03-24

  商标是品牌的载体,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在经营活动及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合理使用商标以达到提升品牌形像,并规避因使用不当造成的风险。

  商标的使用有两种情况,一是注册商标的使用,二是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对于这两种情况,我们分别进行介绍:

  一、注册商标的使用

  1、注册标志使用

  商标法第9条第2款: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实施条例第37条: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从法条上看,虽然法律没有强制要求注册商标必须使用注册标志,但注册标志的使用能使公众明确地区分所看到的标识为注册商标,一则可以明确商标的所有权,二则可以强化商标的显著性。注册商标的标注方式只有三种方式,就是在注册商标后面加注:1、“注册商标”,2、“注”字,注字外面加一个圆圈,3、“R”,R外面加一个圆圈。标注的位置应为注册商标的右上方或者右下方。一些企业为追求美感随意摆放标注位置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范的。

  2、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由此可见,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必须要与注册证的相符,商标要素里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要素需要按照颜色、比例及其固定的组合使用,不允许自行对商标自行调整后再当作注册商标使用。不少的企业对注册商标使用的规定还不清楚,以致于经常出现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而导致被工商处罚及限期整改。如一个文字、图形的组合注册商标,企业根据不同的使用场合把商标拆开来使用,那就变成了文字商标与图形商标共两件商标,但在使用的时候并未考虑到拆开后的商标与注册证上的已经不相符,那这种情况下使用注册标记,就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只能是乖乖挨罚。另外,商标专用权的范围要看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品范围,如一个企业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是“服装”,按照很多企业的发展模式,今后可能也会涉外到“鞋子、领带”等产品上,虽然两者从分类表上看是属于同一个类别,但因为“鞋子、领带”并不在核准的范围内,它就不拥有商标专用权,如果企业在这些商品上使用商标,必须要重新申请注册,否则就会违反商标法而招致不必要的损失。

  3、注册商标失效的规避

  商标法第44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的一,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从实践看,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不在少数。商标的价值体现在使用过程中,没有使用商标的存在社会上很难创造价值,其存在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故法对不使用的商标有如此规定。这就提醒一些商标所有人,注册的商标一定要注册管理,如在三年内都可能不用到的商标,可以考虑许可使用、转让,以盘活商标,并能从中获取一定的收益。从国内知识产权发展的现状看,企业为全面保护自己品牌的独特性及单纯性,往往选择大类的注册保护,通过这种形式确实能避免商标被他人抢注,但在后期的维护管理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企业对此问题有充分的认识,否则很有可能明明是自己的商标,而且是注册保护了却被他人撤销。因为在撤销程序中,举证责任倒置,既商标所有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的使用,若无完整的证据链支持则撤销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

  依据我国商标注册程序的规定,未注册商标可以分为没有申请注册的商标和已提出申请但尚未获得核准的商标两大类。我国绝大多数的商品不强制要注册才能使用,故未注册的商标只要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前提下,使用是没有问题的,但其是拥有“使用权”,而无法像注册商标一样拥有“专用权、排他权”,即在未注册的情况下,你可以使用,任意的第三方也是可以使用的,除非该商标构成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可以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五第第二款予以保护,否则很难在市场上获得有效的保护,因为中国不像美国之类的国家是商标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当然,对于一些特别的商标,虽然未注册但经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知名程度很高,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如“小肥羊”、“酸酸乳”等,依商标法就可以获得很好的保护。

  很多企业在商标提交申请后就希望获得法律有效的保护,在目前看来不容易现实。提交注册的商标,是否能获得授权是不确定的,它需要经过商标局漫长的审核过程,且在公告阶段也存在着被异议的风险,故现在的商标法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外,没有规定对未注册商标的具体保护。所以一些有特色的标识若无法在短期内获得商标专用权,则可以通过著作权、专利外观两种形式来保护。从法律上来说,已经申请注册但未获授权的商标并不能获得优于未提交注册商标的保护。

  在未注册的商标中,有一部分不是因为权利人主观上不提交注册,而是因为它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对于这些商标,建议企业在把商标推向市场前慎重考虑,明显为法律禁止的注册标识,就没必要非钻那个牛角尖了。或许有人提出也有如“田七”、“两面针”等商标也成功注册下来的例子,我认为这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造成的,这些商标在商标法修改前已经存在并长时间使用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对于这些特列,商标法也有照顾到,在十一条最后就有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到,注册商标的使用应该注册的问题从商标法及实施条例有很明确的规定,而对于未注册商标使用从形式上来说是比较随意,但存在的问题是无法获得法律很好的保护。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应充分重视商标的注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