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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丨打击非法代理的法律依据、破除执业垄断的良好开端
2009-08-10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稿已于2008年12月27日由全国人大通过,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新修改的专利法新增了7条,修改了23条。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改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分别将第一款中的“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和第二款中的“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改为“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这两处的修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款的修改,意味着涉外专利代理门槛的取消。国家对涉外专利代理行政许可限制的取消,意味着只要是“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均可以从事涉外代理,这为我国内陆省份的外向型企业为开拓国际市场而开展的涉外专利申请提供了就近办理的渠道,大大地方便了内地企业的全方位的知识产权工作。

  第二款的修改,则意味着专利代理机构门槛的确定。第二款的修改,从法律上定义了能够从事专利代理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否则,应当属于非法的专利代理机构。目前,专利代理行业的执业状况有点混乱,除了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在依法执业外,还有众多单位从事非法的代理工作。我省各地及郑州市比较突出的是商标事务所或商标代理公司私下或公开进行的非法专利代理活动,还有些是冠以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类单位的名义违规进行的专利代理活动。

  非法代理由来已久,由于无资质、不专业,非法代理办理的专利几乎全部为无保护作用的专利,由于专利撰写质量存在致命缺陷而使专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影响和削弱了当事人在市场上的竞争力,甚至因此使当事人怀疑专利制度的法律保护作用,从这点来看,非法代理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危及到国家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以前,执法机关没有合适的法律依据对上述非法活动进行整顿。此次修改,确立了专利代理机构的法律门槛,如果不是通过省、直辖市或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批准的,没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而仅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所谓事务所、公司或服务咨询的单位,若从事专利代理,即违法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为非法专利代理活动。此款的修改,为执法部门取缔有关机构、制止有关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需要规范的专利代理行业,企业等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战略离不开有规模、高水平的“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从这一点来讲,专利法有关“依法设立”的修改,影响是深远的。 (睿信专利代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