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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丨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解决办法
2010-06-02

  商号权和商标权两种权利冲突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

  (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这两种冲突的处理,应当遵守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及禁止混淆三个原则。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是否产生混淆、误认应该是构成侵权的一个必要前提。

  首先,就诚实信用原则而言,当出现权利冲突纠纷时,就需要运用该原则来判断相关权利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并侧重审查在后注册商标权是否存在恶意利用或者攀附在先商号的商誉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

  其次,对于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而言,则需要查明涉及权利冲突的相关权利产生的先后顺序,即哪个权利产生在前、哪个权利在后的问题,在先的权利应该得到优先的保护。

  最后,对于禁止混淆原则而言,则需要以相关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标准,综合考虑商号本身是否具有知名度,商标、商号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以及注册商标使用权利人商号的方式、地域及时间等因素来确定是否会导致混淆或混淆的可能性。

  后注册的商标对在先使用的商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在后的商标注册人是否利用了在先使用商号的商誉或声誉获取了不正当的利益,即是否造成了在先使用商号权人的经济利益的损害(包括损害的可能性)。如果一个公司商号并未申请商标,后来他人用此商号申请了商标,该公司想要保护商号,就需要提出证据证明商号使用在先,后申请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在一定范围内足以引起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从而损害其合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也就是说只有在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甚至相近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而才能据此保护权利人的企业名称。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直接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对于此种情况,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