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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技术还需要好专利保驾护航
2017-02-07

  为何同等配置甚至配置较低的苹果手机要比其他手机贵,却还有那么多人买?“因为苹果手机技术过关,怎么用都不卡。”这是普通消费者的回答。而从一代代苹果手机的发布来看,每次发布,我们都能看到其或多或少的领先于业界的新兴技术出现,因此科技创新一直是苹果手机能够引领业界潮流的根本,但这仅是答案的一半,另一半则要从技术创新的整个过程说起。

  众所周知,技术创新需要大量的投入,由技术创新所获得的利益既要填补失败项目的消耗又要为后续的研发提供启动资金,这样拥有新技术的产品在刚进入市场时必须要赚取远远高于其成本的“暴利”,否则将难以为继,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何苹果公司在新产品上市后能够不断降低其售价却仍可以获利,而在新一代产品发布时又能将售价拉回高点。

  但新产品的“暴利”也会刺激竞争者的仿制,而仿制品生产公司的研发投入很小又不需要考虑后续研发,其研发成本甚至仅有“等待”新技术出现的时间成本,仿制品的售价自然可以低得多,如此就会逼迫研发出新技术的企业也降低售价。这样反而使进行技术创新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那么问题来了,上面提到的“暴利”是依靠什么持续呢?睿智的人类早已创造了专利制度来保护技术创新行为,这就上面所提到答案的另一半。

  因此,真正可行的技术创新过程是以下面的方式进行可持续的循环发展的:技术创新获得优势产品-新产品上市获利-用专利限制仿制行为以维持新产品的大量盈利-用新产品的大量盈利继续技术创新。那么是不是只要研发出的好的技术,后面的事情就可以水到渠成呢?现实中,事情往往没有那么简单。

  举个例子来说,为了解决从微波炉中取出饭盒时容易烫手的问题,国内某企业发明了带有防烫把手的饭盒,但在申请国内专利时,权利要求书中仅有一项保护饭盒的独立权利要求,却将饭盒的塑料材质、饭盒上所带的密封圈结构都写进了专利申请文件的饭盒的独立权利要求中,如果在这种防烫手饭盒销售后,市场上出现了玻璃材质的或者没有密封圈的带有防烫把手的饭盒,这种明显抄袭了其防烫把手的仿制产品是否侵犯其专利权呢?而根据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注1],这些仿制产品极有可能并不侵权。

  因此,拥有新技术的企业并不一定就能够顺理成章的获得真正能够限制仿制品的专利权。也即“好技术”并一定必然形成“好专利”,有了好技术仅仅是初步工作,而随后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才是解决终极问题的关键。因为技术本身并不能直接转化为专利,而必须通过专业的专利代理人对技术内容的理解、挖掘、布局谋篇后才能将技术内容转化为有清楚、合适的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通过上面那个饭盒的例子来看,其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重点应集中在防烫把手上,饭盒材质以及与防烫把手无关的盒盖均不应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因此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中,对于其中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把握,必须慎重考虑解决技术问题的每一个技术特征,既不遗漏必要的技术特征也绝不能混入有任何多余的技术特征,撰写优良的权利要求应恰到好处,好比宋玉之美,最终应达到“着粉则太白,施朱则太赤”的地步。

  目前,依靠不断的技术创新来提供更具优势的产品已经成为国内众多企业的共识,但国内的很多企业并不了解创新过程中如何去获得真正有效的专利权对其技术成果进行保护,只在意专利授权速度却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撰写水平和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不甚关注。因此经常发生由于专利撰写质量不过关而陷入类似于上面的饭盒生产企业的窘境,而事后却处处埋怨外部环境的不公,实在是既令人无奈却又为之惋惜。

  当然,随着21世纪全球化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全球化市场的竞争中,而为了能够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相信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不断提升对“好专利”的鉴赏水平,更加看重专利撰写质量,充分施展“专利保护”这一法宝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使“中国制造”以技术创新誉满全球,创出独特的“中国智造”!

  [注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中第七条中的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来源: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部

  作者:胡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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