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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业务

  商标异议

  含义: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需要准备的材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经异议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6、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还应当提交其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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