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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

  申请须知

  1、依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2、撤回申请的范围是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合同登记申请及变更/补充登记申请。

  3、撤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合同登记申请人或变更/补充登记申请人。

  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撤回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联系人身份证明、受理通知书原件、撤回理由说明。

  1、撤回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应当提交在线填写并打印的申请表,申请表中的事项应当按要求填写完整;申请人签章应当是原件,并且应当与申请人名称一致;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详见著作权登记相关内容);

  3、受理通知书原件

  申请人应交回该软件登记受理通知书原件;

  4、撤回理由说明

  申请人书面应当陈述撤回登记申请的理由。理由阐述合理、充分、真实。

  5、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