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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信案例:快消宝商标撤三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2019-03-21

 

案件回顾


复审申请人注册号为11323589“快消宝+KUAIXIAOBAO”商标被商标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撤销,复审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决定,委托我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我公司商标代理人员仔细分析复审申请人撤三答辩时提交的证据,结合复审商标在实际中使用的情况,提交证据如下:


1、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照片、产品包装、产品宣传册等)

2、复审商标使用核定商品的宣传册/单、制作宣传册/单的票据、相关转账记录;

3、使用复审商标商品销售合同及转账记录;

4、复审商标在各媒体平台宣传、推广情况;

5、复审商标网站及各媒体平台宣传及推广情况等。


商标评审委员经过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故在上述商品及与之类似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条形码读出器等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至此复审商标权利得以继续维持。


案件点评


如果商标被提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首先要明确商标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使用如果使用,是否按照商标注册上核准注册的商及核定使用的商品使用如果确实符合在撤三要求举证期间内对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那么接下来需在答辩期限内针对举证期间,准备核准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证据证据要注意关联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具体到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包括相应合同转账记录、票据广告宣传通过一系列具有关联性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确实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


为了有效避免注册商标遭遇被撤销的风险,建议商标注册在日常的使用中,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有意识的保存商标使用证据,建立商标使用保护档案。

 

关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小知识


什么是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

是指一个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内不使用,且该状态不间断地持续三年以上。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起算时间,应当自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什么是商标的使用:

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表现形式: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表现形式: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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