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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丨如何申请商业模式专利?
2017-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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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后的专利保护新机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的“重头戏”就是对商业模式创新这方面内容的修改。

  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织专业代理人团队就商业模式创新这方面内容的修改进行了专题研究,认为:在万众创新、大众创业和“互联网+”迅猛发展的大形势下,国家知识产权局适时的调整了关于商业模式创新的态度;这对于商业模式类创新主体是一重大利好消息!

  在日常工作中,不少申请人也纷纷咨询,“商业模式创新能申请专利了吗?”,“商业模式创新应当如何准备交底材料?”。下面,郑州睿信专利代理人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浅析。

  要回答这两个问题,首先需要看一看《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了什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修改。

  关于商业模式的创新,此次修改在《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第(2)项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上述修改,向社会公众传递的信息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的、涉及商业内容的发明专利申请,如果其权利要求含有技术特征,不认为其属于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予以排除。

  郑州睿信专利代理人认为,申请人应当从两方面理解上述修改:

  第一, 传统的商业方法,即经营、交易、做生意的策略,不具有技术性(即技术特征),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世界各国都一致地认为商业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这一立场至今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此次修改也不例外!

  第二, 有可能获得授权的商业模式创新必须是与技术特征相结合的。也就是说,商业模式创新必须与计算机、网络技术形成有机结合,才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关于第二点,世界各国根据本国国情持有的立场不尽相同。

  例如美国,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1998年的State Street Bank一案的判决中指出,是否属于商业方法,并不是认定是否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主题范畴的判断原则之一;专利申请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作为一个整体具有实际用途,能够产生“有用的、具体的和现实可见的”结果,就应当能够被授予专利权。可见,美国主张涉及电子商务的专利申请可以被授予专利权。这与美国在计算机领域的技术发展水平有关。美国在软件和硬件方面,始终处于全球领先地位,因此,美国政府和产业界自然希望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来巩固、发展和扩大其优势地位。

  而欧洲的立场则与美国有较大不同。这是由于《欧洲专利公约》的大多数成员国担心在欧洲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开发水平均明显落后于美国的情况下,采用与美国相同立场会导致过多的涉及电子商务的美国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会对欧洲工业界和公众带来不利影响。

  反观我国,此次修改之前,我国的立场与欧洲专利局的立场基本一致,主要目的也是为了保护我国工业和公众利益。

  然而近年来,信息、通讯、网络等新技术发展给经济社会带来了深刻变革,从而引发了创新模式的改变——从传统的以技术发展为导向的科技创新活动转向以用户体验为中心、以共同创新、开放创新为特点的用户参与的创新模式,经济增长从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两个维度获得动力。在商业模式创新方面,我国的创新主体更加活跃,在“互联网+”发展模式下,涉及金融、保险、证券、租赁、拍卖、投资、营销、广告、经营管理等领域的商业模式创新不断涌现,这些新商业模式市场运行效果好、用户体验佳,提升了资源配置和流动效率,节约了社会成本,增进了社会福利,使得我国创新主体对于涉及商业模式创新的保护存在比较强烈的需求。

  因此,对此类商业模式创新中的技术方案给予积极鼓励和恰当保护是符合我国国家利益的,上述修改正当其时,符合我国当前国情。

  回到开篇提出的问题“商业模式创新能申请专利了吗?”,可见,答案是肯定的,但也是有限制的,即要求商业模式创新必须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相关联。

  那么,既然商业模式创新可以申请专利,那么关于开篇第二个问题“商业模式创新应当如何准备交底材料?”,下面郑州睿信专利代理人谈一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于商业模式创新的交底材料准备,首先应当符合一般交底材料准备的原则,包括:首先分析现有模式的发展情况,找出其缺陷,然后从这些缺陷中确定所要解决的某一个或几个缺陷,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根据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描述创新的技术方案,并且从创新的技术方案的具体手段出发,分析技术方案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不要泛泛的谈技术效果)。最后,结合一个或几个具体的预设场景,将创新的技术方案应用于对应的场景中,详细推演技术方案,描述技术方案融入对应场景时是如何一步一步的达到目的的,从而形成一个或几个具体实施例。

  其次,交底材料必须体现商业模式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关联性。如何体现关联性,郑州睿信专利代理人的建议是:将商业模式融入程序流程中,将商业模式创新形成一种软件产品。

  一般来说,这种软件产品都包括客户端应用,服务器端应用,其中有些软件根据客户端的种类不同,还包括多种不同的客户端应用(例如打车软件的用户端和司机端)。

  为了便于理清思路,郑州睿信专利代理人建议按照每个应用的程序流程进行撰写。例如,对于客户端,其程序流程可以包括:向服务器发送某种请求信息,等待服务器的反馈信息;当收到服务器的反馈后,形成某种类型的数据,提供给用户进行选择(此处就可以体现商业模式的特点),根据用户选择的情况,再向服务器发送某种信息……等等。

  再如,对于服务器端,其程序流程可以是:等待客户端的请求信息,当收到某种请求信息后,则进行响应、处理,推送某种信息……等等。

  以上,就是郑州睿信专利代理人关于商业模式创新交底材料准备的看法。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计算机、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深度融合,技术领域与非技术领域、技术性与非技术性特征的界限开始变得模糊,因此,很多传统上认为涉及商业领域的专利申请已不宜从保护客体上直接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但是,最终专利能否授权,还必须与“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法律条款统筹考虑。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尚不足两个月,至今还没有成熟的案例供申请人和代理人参考。因此,申请人更应当抓住机会,如果判断自己的创新对现有技术的贡献足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对价交换,那么应当果断的进行申请布局,以谋求在未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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